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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一并起诉!梅河口法院:管辖法院这样确定!

发布时间:2023-08-21 16:37:13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1日电 (谭伟旗 刘子熙)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案件。

据悉,2021年,丙公司因承包项目施工分别向甲、乙公司租赁机械设备用于施工,冒某为上述项目负责人。甲、乙公司提供机械租赁后,经过结算,2022年7月,丙公司作为欠款人,冒某作为担保人向甲、乙公司出具《保证书》,约定欠款金额及如不按期还款、发生争议时,由债权人所在地梅河口法院管辖。

后丙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剩余租赁费用均未支付,甲、乙公司多次催告无果,起诉至法院。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甲、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向甲方(丙公司)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江苏省南通市某人民法院。因此,丙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某人民法院。

梅河口法院认为,依据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该案中,二原告依据与丙公司签订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提起该案之诉,请求支付租金及利息等;并依据与冒某签订的《保证书》请求冒某对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案中,同时起诉丙公司、冒某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情形,案涉《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系《担保书》的主合同,应根据《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故该案应由江苏省南通市某法院管辖。综上,梅河口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某法院处理。

法官介绍,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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