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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法院:化繁为简罢纷争 减少诉累暖民心

发布时间:2023-09-07 15:30:11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5日电 (谭伟旗 孙畅)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王某欲购买被告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并支付定金,原告交付尾款时因被告原因导致交款未成功,双方签订《解约协议》,约定被告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原告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被告房地产公司并未加盖公章。后因被告未按约定返还款项,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出示与被告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刘某的聊天记录、《解约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并表示,刘某在向其转账过程中因账户存在问题,其并未实际收到该定金款项,《解约协议》为被告房地产公司销售文件范本,刘某在知其未收到该款项的前提下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且该协议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其个人行为。

为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王雪依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刘某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再次审理中,刘某承认收到原告的定金,但表示因被告欠付其劳动报酬未予支付,认为应将该款项用于抵扣被告欠其债务。

法官考虑到,若第三人不返还款项,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款项则后续会出现两个问题,其一,被告公司已出现经营困境,可能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其二,被告向原告履行后,还需向第三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官对到庭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经调解后,刘某向原告返还钱款,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一直以来,该院致力于每一起案件不止步于结案,而是将案结事了进行到底,为群众实实在在化解纠纷,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减轻群众诉累,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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