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20日电 (谭伟旗 于静波)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坚持“调为主、和为贵”的思路,成功调解两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被告企业缓解了还款压力,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据悉,原告某工程公司、原告某科技公司分别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外墙发光标识工程合同》和《楼体亮化工程合同》,合同均约定。质保期满后,被告尚欠二原告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二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卷宗后,立即联系被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在送达过程中,被告代理人称对欠付工程款无异议,但是现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法立即支付欠款。承办法官考虑到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虽然标的额不大,但让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确实存在难度。
从切实服务企业发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认为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两起案件既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又能保证被告企业正常经营运转。因二原告与被告均系外地企业,承办法官告知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开庭时最好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以便法庭组织调解。
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引导被告换位思考,体谅二原告因工程款不能收回的急切心情,释明不履行债务可能面临的被执行风险,同时希望二原告也能够理解被告难处,给被告“喘息”的时间。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各方就分期偿还工程欠款达成了协议。承办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在调解书中嵌入执行通知,告知不自动履行的法律后果,以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
该院积极开展“法治护企”行动,在审理商事案件时,把庭前调、庭审调、庭后调贯彻始终,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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