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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龙山法院:解“法结” 更要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0:29

近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从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实际转账给被告刘某。双方于2022年4月、5月分别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

该案开庭时,双方对实际转账金额无异议,刘某主张从2021年4月开始每个月均偿还利息,该借款系转借给他人炒股,收益直接转给了张某,已经累计偿还部分,因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多还的部分应予以认定为归还本金。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原、被告双方讲明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利息部分,后双方同意调解,按照刘某的主张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偿还张某剩余借款本金,并依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法官当天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调解书。

原告张某在接到调解书后不到一个小时,就急忙找到法官,说他咨询律师后觉得这次调解有问题,要求该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他本金,之前偿还属于利息,不应抵扣本金。

于是,法官再次耐心细致地给张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案件关于利息的规定,并找到了相关案例向说明,张某表示听懂了,然后离开法庭。

两日后,张某又打电话说,调解错了,还是要求该院判决。法官主动约张某到该院,在调解室解释,张某才认可调解。

一个月后,原告张某再次打去电话,认为调解方案中的利息算法不对,应该用已经偿还的部分减去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剩余的还款再抵扣本金,所以被告刘某还欠其本金。

于是,法官约他到该院,再次进行解释。法官拿着刘某的还款记录和刘某提供的还款计算表,带着计算器给张某计算,因每次还款都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多出的部分抵扣本金,所以每还一笔,本金就相应减少,这样应该给付的利息也越来越少,最终剩余的本金确实要少于刘某计算的,张某及其带来的亲属也真正听懂。

法官说,司法判例中,有时候案子判了,但当事人的疑虑还未解。这时必须要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审判执行“后半篇”文章,耐心开展判后答疑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事心双解,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及司法温度。(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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