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六周岁的王某起诉十周岁的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通过阅卷,法官赵秀峰发现王某和曹某均系同一小区的住户,家中的父母不仅相识,而且两名小朋友经常一起玩耍。但小朋友之间的玩耍也会有磕磕碰碰、言语矛盾,有时甚至会升级为肢体接触。
2022年8月,曹某在骑自行车游玩的过程中,看到了王某手中把玩的积木,顿时眼前一亮,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要求王某交出手中积木,王某严声予以拒绝,并不再理会曹某。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曹某感觉丢了“面子”便伸手打了王某,王某也进行了“激烈”的反击,双方你一拳我一脚的“打”在一起,短短的2分多钟,双方却“交手”了数十次,王某面部、耳部、腹部受伤。
通过与曹某父亲的交谈,法官了解到,曹某父亲并不是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而是针对王某母亲提出的赔偿数额难以接受,其认为王某母亲无限度检查病情的行为存在扩大损失的嫌疑。
为此,曹某父亲不仅难以理解,而且始终坚持部分赔偿。
王某母亲则认为,虽然孩子伤病能够得以赔偿,但历经此事后,精神上受到的创伤难以快速平复,这是多少钱也难以衡量的。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监护人仍然保持着对抗的心态,把所有的重心均集中在经济赔偿上面,而没有对此次事件的产生原因及日常教育孩子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上的缺失进行深入思考,尤其是对此次事件带给孩子心理上的影响更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
为此,法官事先通过多次与自家孩子及周边邻居孩子的沟通,深入了解六周岁到十周岁间孩子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想法,有目的的准备了此次庭审的提纲,不仅在庭审中让监护人转换思维,切身处地的进行角色转换,从对方的角度思考此次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又通过家庭教育中家长的角色定位及事后心理辅导,对两位监护人进行教育辅导。最终,两位监护人不仅握手言和,还当庭履行了法定义务。(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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