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6日电 (张开奇 姜明琦)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2014年,张某柱承包了德惠市某镇的修路工程。此修路工程由被告张某出资。在施工过程中,张某柱雇佣了于某林作力工,雇佣了王某伟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的山东某租赁公司所有的临工履带式挖掘机。
王某伟雇佣了没有挖掘机驾驶资质的徐某驾驶该挖掘机,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张某柱方人员指挥,其工资由王某伟支付。
2014年9月7日下午,在修路工程中,徐某驾驶挖掘机在向前行进时,挖掘机右侧履带前部轧到了于某林的腿,对于某林造成人身伤害,经吉林公正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于某林此次伤情为五级伤残,需要安装假肢。
于某林将徐某、王某伟、张某柱、张某、某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判决,张某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于某林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伟、徐某与张某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租赁公司与王某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租赁公司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徐某、王某伟、张某柱、张某承担原审判决应尽义务。但被告拒绝履行,于某林于2015年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承办法官发现四名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多渠道、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四人,经申请人同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3年7月,由于于某林已去世,于某林的女儿于某香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变更,并申请恢复执行。
承办法官立即对四名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调查,但除了银行卡上仅有的几百元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承办法官在第一时间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解情况,并结合原执行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等原案材料信息,召集执行干警制定执行方案。
同时,承办法官带领执行干警赶赴扶余县寻找王某伟,虽然家中只有王某伟年迈的父母,但其父母向承办法官提供了王某伟的联系方式。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终于将张某柱、王某伟约至法院。
承办法官耐心为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和惩戒措施。但四名被执行人态度坚决,声称自己没钱,无法履行义务。
承办法官便严厉警告,表明不还钱对家人产生的影响,最终,四名被执行人立即将所有赔偿款给付于某香。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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