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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朝阳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约定要谨慎!

发布时间:2023-10-20 14:43:36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20日电 (谭伟旗 冯世佳)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翟某到某金融公司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年利率,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合同签订后,某金融公司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翟某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款。

  某金融公司遂将翟某诉至法院,诉请收回已发放给翟某的贷款本金,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合同约定的罚息。被告辩称支付的利息、罚息等利率之和不应当超过24%,要求酌减。

  该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翟某未足额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的支付的利息、罚息等利率之和不应当超过2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相关规定。

  据此,该院判令被告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某金融公司贷款本金及罚息(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驳回原告某金融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合同违约金性质总体上应当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或者极具惩罚性意义的违约金条款,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酌减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判断,避免使违约金条款超出补偿性范围。该案中,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逾期罚息利率总计超过年利率24%,故依法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予以酌减。(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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