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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法院:承包鱼塘被放水 经济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3-10-24 16:46:04

  近日,当事人郭某到通化县人民法院英额布人民法庭,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据悉,2022年5月初,他与某村委会签订了经济沟发包项目合同。依据该合同,郭某自合同签订日起,经营该经济沟内五座养殖鱼和林蛙的池塘,采购了523斤鱼苗,花购鱼苗款和人工费。

  另外,五座池塘里放殖大量的林蛙,并已孵化成林蛙幼苗。被告吴某是该经济沟上一位承包人,因与村委会存在经营权纠纷,不顾郭某的事先警告,故意将五个池塘里的水放干,导致鱼苗和林蛙苗全部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郭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并要求吴某赔偿,吴某予以拒绝。

  被告吴某辩称,早在1993年自己便作为承包人与生产队负责人签订《合同书》,与村委会之间的经济沟合同并未解除,在承包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郭某无权向该沟中放养鱼苗、林蛙,吴某将自己承包的经济沟放干水的行为亦与郭某无关。且自己从未收到郭某的警告,郭某也没有发票、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向涉案经济沟中投放其所称的鱼苗、林蛙到底有多少,对郭某提出的经济损失数额不予认可。

  经该院审理查明,该村委会曾多次召开组民会议,就经济沟承包合同终止、经济沟承包问题等事宜进行商讨,被告吴某在参会户代表同意并签字处签字,可见吴某同意终止承包合同,并知晓经济沟对外公开招标承包事宜。

  村委会对外发包经济沟程序合法,原告郭某经过公开投标中标,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郭某取得了经济沟的承包经营权,经济沟里的鱼苗、林蛙幼苗均系郭某的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

  吴某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其应对应已解除的《合同书》向村委会主张相应权利,其擅自将经济沟里的水放干系侵权行为,与郭某财产受损存在因果关系。郭某未对所主张的人工费、林蛙损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院无法予以保护,故作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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