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26日电 (谭伟旗 赵慧敏)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妥善高效解决纠纷,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据悉,2022年,被告承包了工程,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截止到原告完工时,被告还欠原告劳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付忠新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及存在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并无争议,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数额。
庭审中,原告主张拖欠劳务费,提供载有其完成工程名称、面积及单价的手写账单一份,被告对该份账单中的工程面积及单价均不予认可,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各执一词。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与被告系老乡,原告为索要劳务费来回奔波,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从法理角度,讲解举证责任分配、法院如何认定证据进行裁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从情理角度,原、被告系老乡,因被拖欠劳务费,原告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被告应当支付。
经承办法官充分沟通,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并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面积、单价及拖欠劳务费数额进行核对确认,最终双方对拖欠劳务费数额及支付期限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法官介绍,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该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口头约定形成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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