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车开进了大岭镇,一场巡回审判在这里拉开帷幕。
当天,该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由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与相对方向韩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被告人王某受伤。
经榆树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55.15毫克/100毫升。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立国受理案件后,仔细研判案情,并传唤被告人王某告知开庭日期,但被告人王某因此次事故受伤,现已无法到庭接受审判,为有效及时惩处犯罪,发挥法治宣传作用,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将刑事审判庭“搬”到被告人家中。
庭审阶段,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人王某及旁听群众释明酒后驾驶的危害,讲述了酒驾、醉驾的标准及法律后果,通过承办法官的教诲,被告人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旁听群众也间接地聆听一堂法治课,纷纷表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三轮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
该院始终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推进移动办案、移动办公平台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发挥巡回审判车灵活、便捷优势,深入到田间地头、群众“家门口”巡回审判,以生动鲜活的案例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刑法的惩处与教育功能作用,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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