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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朝阳法院:起重车作业致人损害究竟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3-10-31 09:56:09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27日电 (谭伟旗 赵慧敏)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2021年11月,原告在工地从事力工工作被起重车砸伤,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

后原告将雇主张某、起重车驾驶员王某、起重车车主李某、A保险公司(案涉起重车在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B保险公司(案涉起重车在该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被告A保险公司称起重车系特种车辆,在工地作业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非在通行过程中,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王某 驾驶起重车吊装钢筋时未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误伤原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工作过程中,无法预料到潜在的危险,不应承担责任;起重车在作业过程中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因此,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被告B保险公司在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被告王某赔付原告。

法官介绍,起重车作为特种车辆,虽兼具行驶和作业两种功能,但主要用途为作业,故对于上述规定中的“通行”应做广泛理解,即不仅包括行驶,也应包括车辆处于启动状态、运动状态的作业。因此,起重车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应当由交强险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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