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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九台法院:措手不及的“开门杀”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3-10-31 09:57:14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解读了“开门杀”相关法律法规。“开门杀”即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来不及反应被撞摔倒以致受伤等情况。事实上,类似案件时有发生,开门下车这个寻常动作,背后暗藏着巨大的隐患。

遇到“开门杀”这样的事故,一律都由驾驶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驾驶人与开门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法律责任单一,责任划分较为清晰。

“开门杀”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面临警告或者罚款处罚。如若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驾驶人与开门人不是同一人,即开门人为乘车人时,责任划分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形一

驾驶人停车时停车位置正确,不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在驾驶人提醒并告知开门人后方有车时,开门人执意要将车门打开,造成事故的,驾驶人主观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情形二

驾驶人违反交规停车,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若驾驶人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或驾驶人将车随意停放,开门人未仔细观察情况,造成事故发生,驾驶人与开门人可能承担按份或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开门杀”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驾乘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为事故中被撞的受害人是否一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事故的具体责任认定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因为自身超速或其他行为加重了损害的后果,对自身的伤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开门杀”伤人伤己,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周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车门下车。而作为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时,注意保持适当的横向距离,把自己的生命健康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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