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2日电 (谭伟旗 李冰)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非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据悉,赵女士与黄先生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分居。起初孩子一直与男方生活,因黄先生长期外出打工无法照料孩子,经协商孩子便与女方一起生活。
但赵女士没有一技之长,随着孩子上学后各项支出增加,给母女的生活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故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并要求黄先生一次性返还拖欠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牛旭明组织双方调解,向双方讲解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和自身的法律责任。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表示一定尽自己该尽的义务,同时明白了非婚生子女更加需要关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介绍,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男女双方在没有缔结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孩子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作为父母任何一方都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针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案件的特点和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让非婚生子女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要增强年轻人的法律意识,使其清楚作为父母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最后,在审判中,要充分考虑到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成长方向,让非婚生子女能够拥有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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