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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长春朝阳法院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3-11-07 10:40:55

  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6日电 (谭伟旗 赵慧敏)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并作出判决。

  据悉,原告岳某系被告某塑料公司员工,职务为采购主管。2021年11月,原告收到冒用供应商客服人员的诈骗邮件,告知原告岳某因公司的账户变更需向新账户支付货款,遂原告向该账户支付货款。

  2022年2月,因供应商的会计向原告发送邮件,要求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公司发现被诈骗并报警。2022年6月,被告公司向工会发送通知书,载明:因岳某未经核实即向虚假账户汇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为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予以辞退处理”。此后,被告公司签发员工过失单,以责任过失为由将原告岳某辞退。原告则认为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岳某在收到诈骗邮件后,没有审查邮箱的真实性,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将公司款项转出,其行为给被告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予以辞退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

  且被告公司已经通知工会并向原告岳某送达,解除程序合法,故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岳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正当,无需支付赔偿金,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岳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理由及程序均合法,故应认定为合法解除。(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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