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就此化解。
据悉,原告董先生与被告金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内容约定,被告将位于榆树市某处建筑面积上千平的房屋租给原告用于养鸡,期限为十年,签订合同时,原告先给付被告租金,剩余租金在2026年8月前一次性付清。
该租赁房屋在某日忽然全部坍塌,致使原告无法使用,双方就返还租金问题发生分歧,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李道明了解到,原被告在房屋交付使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原告诉称:缴纳租金后,该租赁的厂房钥匙一直未给付原告,在被告手中,因此被告应返还全部租金。
被告辩称:常年在外地出车,不在家,钥匙原告一直没取,原告没尽到管理责任,使房屋倒塌,因此不同意返还租金。
双方互不退让,但承办法官依旧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以向原被告释明其各自的过错为先,紧跟着从相关房租补缴、违约金支付等角度劝说原被告互谅互让,又组织双方对费用的多少、支付方式等进行沟通协商。
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返还原告租金,原告撤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该院大岭人民法庭始终秉持坚持“方便群众生活,矛盾化解前置”的思想理念,让调解先行一步,纠纷止于诉前,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真正将实事办进老百姓的心坎儿里,将“司法良知”理念践行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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