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13日电 (谭伟旗 付雪琦)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原告和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只完成了一部分,就不再施工了,就赔付多少违约金产生纠纷。
据悉,姜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为姜某的房子进行装修,同时约定了工期、装修总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金等内容。姜某依约支付了合同价款的20%,某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其后某装修公司仅完成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就不再施工。
姜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某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返还未完工程款。
该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120天但某装修公司截止至起诉前仍未完成施工,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
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明显偏低,而姜某主张按照其10个月房屋租金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该院结合某装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给姜某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事实,酌定以月租金1000元标准计算10个月。
法官介绍,违约金是当事人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若一方主体发生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则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按照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当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时,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此时便出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综合案情、当事人实际损失情况,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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