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17日电 (谭伟旗 马英慧)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湖西法庭审结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案释法解答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原则和条件。
据悉,李某与丛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育有一婚生女。2017年12月李某与丛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丛某自行抚养。2022年,李某以丛某居无定所且已经再婚并又育有一女、对孩子成长发展不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至今婚生女一直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女学习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并无明显不利其学习生活情况,且婚生女明确表示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其意愿应予尊重。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生女抚养环境发生变化或有不利及原告抚养更为有利,故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要以对子女生活成长学习有利为原则,且婚生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的还需听取子女意见。
该案中,婚生女长期随被告丛某共同生活,学习生活环境相对稳定,且婚生女已满八周岁,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故对原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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