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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掉落受伤致残!榆树法院:赔偿这样定!

发布时间:2023-11-22 16:02:32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陈久铭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据悉,原告朱某受雇于被告郑某从事大车司机工作,被告郑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原告朱某在休息区休息时整理苫布,不慎从车上掉落,扭伤右脚踝,路人将其送去医院花费医疗费,原告朱某回到榆树后因受伤部位持续疼痛入院治疗16天,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不连接。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朱某此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高空作业的危险性,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被告郑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理应承担70%责任。

故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扣除预先理赔)。被告郑某赔付原告朱某钱款。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并履行相应义务。

该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将“司法良知”理念切实融入到审判工作中,坚持用心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探索为当事人减轻诉累的方法举措,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在实现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和高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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