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吉林要闻

合同履行起纠纷!长春朝阳法院这样审理

发布时间:2023-11-29 17:07:25

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29日电 (谭伟旗 江佰彦)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期限,承揽方已经将定作的设备安装完毕,而定做方无故拖延履行合同,迟延组织承揽方进场调试验收,定作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据悉,2018年6月,原告某设备公司与被告某热力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安装上煤除渣机。2019年9月,原告将设备安装完毕后,多次向被告提出进场对设备进行调试验收,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合同款,剩余钱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始终没有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的30%;提货前付货款的30%;安装完调试验收前付货款的25%;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货款的15%。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案涉工程的85%款项已经具备付款条件,扣除已经给付的部分,剩余部分被告应当给付原告。

被告不组织原告入场进行对设备安装调试,属于无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催告仍然不组织对设备安装调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均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应限定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具体到本案,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进行调试设备。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则视为原告调试完毕。

基于以上理由,该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付款项。二、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协助对案涉设备进行调试、验收。在调试完毕三日内,或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没有协助原告进行调试的,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款项。(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