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5日电 (谭伟旗 周璇)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吕某某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
为贯彻落实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该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专门制定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严格执行。
《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标准、封存通知书的送达机关、封存犯罪记录的保存条件、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相关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查阅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具体要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解除封存的成立条件等方面都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两高两部相关规范文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细化。
特别是对有关单位调取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规范调取程序,严格调取手续,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通过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重新回归社会,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