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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九台法院:气温回暖冰锥落 财产损害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05 16:01:21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4日电 (谭伟旗 胡玥)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被告康某与原告李某系同一栋楼租户,原告所经营的超市在被告经营的宾馆楼下,时值隆冬季节,气温骤降,楼上宾馆的空调外箱产生大量冰锥。

某日,楼上宾馆空调外箱形成的冰锥坠落致使一楼超市三块门头设备的中间一块损坏,后原告调货新门头设备,由被告雇佣他人对门头设备以及门头设备中的灯箱电线进行了更换安装,原告支出三块新门头设备费用,被告为此支出安装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调货新设备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不处理空调机箱产生的冰锥、冰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其顾客量下降,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同时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自门头设备损坏之日起营业额与同期相比下降的金额。

被告称冬日下雪造成门头出现小面积冰锥、冰滩本就是原告自行清理的范围,原告产生出行困难、存在安全隐患、经营受损等情况均系原告自己懒于清理积雪所致,与被告无关。

经该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被告作为空调的使用者,对空调的使用及维护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其应当预见空调机箱结冰的自然现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因被告疏于清理空调机导致冰锥坠落从而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被告称其已经尽到了维修义务,并提交了维修支付记录予以佐证,原告亦认可冰锥仅砸坏了门头设备中的一块,且被告实际进行了维修、挂牌,故被告仅应对损坏的门头设备进行赔偿。

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院不予支持。(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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