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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朝阳法院:切莫贪图小利 沦为电诈帮凶

发布时间:2023-12-08 15:26:03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7日电 (谭伟旗 于小然)当下,许多青年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主要涉案群体,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2022年3月,在校大学生程某为补贴生活开销,经朋友介绍,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依然怀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售卖,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程某获利。

该院认为,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何防范“两卡”犯罪?法官介绍:

(一)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支付密码等。

(二)加强网络安全的意识,注意隐私信息的保护。坚守是非底线,树立正确的财富观。

(三)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保护好账户信息,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

(四)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辨别犯罪的能力。‍(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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