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2022年9月,刘某到某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期间,刘某在打包邮寄一份快递时未检测出内含违禁品,因此被公司处罚钱款。
此后,直至今年5月该公司倒闭,均未再向刘某发放工资。出于对公司处罚金额的不满及未结算个人工资这一情况,刘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后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源中院。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刘某和公司负责人,明确了双方对处罚金额存在争议这一问题后,法官仔细查阅公司公示的禁寄品处罚类别及标准,发现针对刘某的情况,该公司虽对刘某发出违禁品这一行为的处罚并无不当,但处罚金额应为公示标准。对此,法官对处罚金额向双方分别进行了释法明理。
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分别对薪资数额进行对账。确定数额后,考虑到双方核对金额相差不大,法官遂进行了第二轮调解。
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就薪资金额也达成一致,公司当场给付刘某薪资,刘某自愿撤回起诉。(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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