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管理办法》内容涵盖了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和面积标准、申购和配售、后续封闭管理等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管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同时,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中,不得计入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不得计入的相关费用。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存量住房建设单位结合房屋成本及周边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单位可根据最终确定的配售价格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此外,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至110平方米。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
根据《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统一纳入哈市房屋联机备案系统管理。申请家庭的购买资格按照《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办法》执行。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且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据介绍,根据《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发生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中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回购。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于工商注册。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此外,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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