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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出台新规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招投标

发布时间:2025-04-10 14:59:21

  为解决长期以来物业服务招标中存在的规则不健全、程序不透明等问题,近日,哈尔滨市住建局起草了《哈尔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构建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招投标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征求意见稿》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招标人确定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前,开发建设单位要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到所在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既有住宅项目若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并公告,必要时可整合为一个区域统一招标,以节约服务成本,实现规模效益。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招标方式和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经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各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在哈尔滨市统一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各县(市)则在本地区确定的平台开展,确保招标活动的规范与透明。同时,严格规定招标时限。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招标,预售商品房项目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住宅项目要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既有住宅项目在业主共同表决解聘或不再续聘,或物业服务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完成招标工作。

  招标人需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征求意见稿》对招标人的行为和招标文件编制有详细要求。招标人需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名录供其参考。招标人要依据项目特点编制内容全面的招标文件,涵盖招标人和项目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招标方案、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关键信息。新建住宅项目招标人要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11项材料到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既有住宅项目招标人需持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业主大会决定等6项材料进行备案。

  招标公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招标活动。招标人要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且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报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信息平台发布;若时间不足15日,则需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建立专家库优化评标服务

  《征求意见稿》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进行全面修订。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为招标人提供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服务。同时,不称职或违法违规的专家将被及时取消资格,且不得再参与任何评标活动。招标人需在开标前1日,在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现场通知。若专家因故无法参加,需在监督下继续抽取。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同一时刻公开进行,地点为预先确定之处,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参加。开标程序包括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工作人员拆封并对技术标书编号,以及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文件主要内容,整个过程将记录在案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存档。

  根据《征求意见稿》,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附加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物业服务人需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可在10日内向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该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投诉人捏造事实等行为,将予以驳回。对于物业服务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项目、停止服务、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违规行为,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且两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若两次违反停止服务的规定,该企业将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不得在新企业任职。

  如市民对以上有意见,请于5月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125号705室物业管理处,邮政编码:150000,请在信封注明“反馈意见”字样;电子邮箱:hrbwuyechu@sina.com。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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