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入驻本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精密铸造和加工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对入驻园区企业,按照成本价提供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纯收益需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其余部分返投有关乡镇,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对入驻园区企业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及各级政府规定不得减免的除外。
第四条、对入驻园区企业负责将供水、排水、供电、道路引至项目规划红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供热、燃气、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对入驻园区企业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且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土地整理。
第六条、对入驻园区企业所涉及的各类收费,一律实行先征后返,其中市本级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按100%比例返还,经营性收费按下限50%收取。
第七条、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以采用购买和租赁方式入驻。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只收取建设成本(含土地);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一定五年,前二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租金标准50%收取。
第八条、对入驻园区企业,从企业纳税之日起,所形成的增值税(1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20%部分),给予五年优惠待遇。实行先征后返,“免二减三”(即头两年全部返还,后三年返还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对入驻园区企业,从中国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的贴息扶持。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担保平台优先提供担保支持,并协调金融部门加大贷款投放扶持入驻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对入驻园区项目,需申办的各项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
第十二条、对入驻园区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入驻园区投资超过5000万元重点项目,可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四条、对入驻园区企业用工需要的技术工人,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对入驻园区投资商子女可在东港辖区内按本地居民待遇自由择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丹东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丹东大孤山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