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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扶持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8 16:37:50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和鼓励民间投资,加快项目建设,推动东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工业、商贸、流通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纳税在我市的各类企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国家、省市已给予行业、企业扶持政策的除外。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在土地、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投入;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企业购买产品专利和国内外著名商标的投入。

  第四条 对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方面政策。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度高且亩投资不低于1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受益单位按每平方米不高于60元的标准提供相应面积的工业用地。

  (二)收费方面政策。总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结建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下同)按标准收取后,东港市级收入返还企业50%,用于扶持企业建设;总投入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收取后,东港市级收入返还企业80%,用于扶持企业建设;总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收取后,东港市级收入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建设。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三)税收方面政策。总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按8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给予1年的税收优惠;总投入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按12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给予2年的税收优惠;总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按15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给予3年的税收优惠。改扩建的企业达到上述标准,对应上述投资额在原纳税数额不降的前提下,增量部分给予2年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指企业交纳的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20%和营业税40%(不含建筑营业税),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  对总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类项目,自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收费优惠政策。总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对应享受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收费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按本条第一项投资额度,对应享受工业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六条 域内外企业或个人并购、盘活域内关停企业,独立设立企业的,自新设立企业之日起,给予企业2年的税收优惠扶持。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局、经济局、财政局等部门优先帮助争取国家、省和丹东市固定资产贴息扶持。

  第八条  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产出和效益,纳税大幅度增长,前三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项之和平均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达到前三年三项纳税平均数150%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10%优惠,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一事一议已给予优惠政策的企业,且优惠额度超过该条政策的除外。)

  第九条 对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额达到第四条规定,除享受国家、省、丹东市优惠政策以外,在税收方面,按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再延长2年。

  第十条 凡在我市域内注册、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市域外,但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各类企业,按纳税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经营补贴。其中,增值税10%、营业税40%、企业所得税20%。

  第十一条 对进入东港、前阳和孤山三大组团园区的新上工业项目,土地使用税按“五点一线”区域内产业园区标准征收。

  第十二条 对从事出口产品生产、来料加工和境外投资的出口企业,以及其他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快退税办理速度,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企业合资合作重组过程中因产权转移发生的相关税收,地方收入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  企业实施污染减排技术改造的,政府根据企业的环保设施投入情况,予以一定的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企业贷款投放和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担保力度,努力保证企业的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联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十七条 金融部门要推进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信贷新品。大力推广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海域使用权质押、林权抵押、集体土地抵押等新型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库存产品质押、应收账款抵质押、出口退税质押、政策性退税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

  第十八条 鼓励具有竞争能力的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丹东市、省和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称号的,按最高奖项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上市融资发展。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可摊入当年经营成本。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企业单独成功上市,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  实施各级领导包扶重点企业(项目)制度,重点抓好纳税100万元以上各类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市场开拓、资金协调、生产运行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及技术创新奖励、培训、咨询、信息和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企业用工可由劳动部门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项目投资人家属和子女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软环境。

  (一)行政服务中心和项目受益单位,实行所有生产、经营项目手续办理代理制、限时办结制、合并收费制。

  (二)建立对企业检查的请示制度、预告制度、首查不罚制度。

  (三)公开收费项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承诺事项。

  (四)全面打造“零距离、零费用、零投诉”的投资环境,企业注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自主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长安、黑沟、新农、马家店、龙王庙、小甸子、合隆、十字街等8个乡镇的项目,总投入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投资额50%以上的,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认定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招商引资、第三产业的副市长担任。市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审计局、监察局、招商局、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和审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东港市扶持建设项目发展暂行办法(试行)》(东委发〔2008〕6号)和《东港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东委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