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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1-03-30 13:00:42
    1、在五个重点区域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名征所得税两年。

    3、对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收收费。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