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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30 12:58:26

    1、从2009年开始,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我,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民营企业纳税大户予以奖励,最高可奖励至20万元。

    3、对高新技术企业,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并购盘活本市其他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并购规模超过300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当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6、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可摊入当年经营成本。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每年新增上市企业,以上市当年为基数,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超基数部分形成地方财力的50%返还上市公司,给予3年财政支持。

    7、按照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额,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银行提供不低于80%的贷款。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出口企业出口保单数额,银行提供不低于80%的贷款。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