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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扶持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3-30 13:01:44

    (公开政策)
 
    为加大丹东市精细化工园区和振兴区汤池综合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力度,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入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  政府对入驻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中介机构收费和工本费)。

    第三条  新设企业的申办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政府实行“全程代办制”,并对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  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国家赋予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辽宁省赋予沿海经济带的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

    (1)入驻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园区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3)国家赋予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辽宁省赋予沿海经济带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每亩投资强度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

    第六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应缴纳的大配套费及劳保统筹费,按照即征即返的原则,由区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第七条  入驻园区项目,投资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在振兴区所属中小学就学,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第八条  企业用工需要的技术工人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普惠制任务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

    第九条  政府对入驻企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强度可享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十条  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牵动作用高附加值、高利税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该项目和引资人实施特殊优惠和奖励。

    第十一条  项目受理、踏勘、联审及办理,由区项目代理中心全程代办。投资项目在征占土地、动迁及项目建设时,由区(镇)政府解决各种问题。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