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辽宁(丹东)国际视光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视光园区)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入驻视光园区,促进丹东产业结构多元化发展,全面打造一流的国际视光产业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视光园区企业,由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
二、入驻视光园区企业可以租用园区提供的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月租金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50%收取。
三、入驻视光园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上缴的增值税(不含增值税国家优惠政策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对入驻视光园区的省及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
五、对视光园区内新设企业免收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视光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制”。视光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对园区内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六、对入驻视光园区的企业,由视光园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七、对入驻视光园区企业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八、对入驻视光园区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管委会给予贴息2年。
九、对入驻视光园区的重大视光产业项目(即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另增加5%的注册资本补贴。
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一、本政策由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