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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软件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3-23 15:42:07

    为加快丹东软件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入驻园区,促进丹东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打造丹东软件产业发展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本优惠政策所述的企业及产品是指在丹东软件产业园区内设立的、经批准认定后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

    二、入驻园区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300万元之间,且投资总额大于注册资本,由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按注册资本的5%给予补贴;注册资本超过300万元的,且投资总额大于注册资本,由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按注册资本10%给予补贴。

    三、入驻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研发中心大楼或辽宁手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根据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按每人10平方米提供工作场所面积,3年内免收租金。

    四、入驻园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上缴的增值税(不含增值税国家优惠政策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入驻园区企业录用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且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一次性给予1500元/人的培训补助。同时对园区内的专业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对象和实际培训时间,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培训补助,最高期限为6个月。

    六、对于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和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用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入驻园区企业的软件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从其所交纳的年度个人所得税市级所得部分中,提取30%给予个人交通和住房补贴。

    八、对园区内新设企业免收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制”。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对园区内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九、对入驻园区的企业需要解决流动资金贷款的,由园区协调商业银行帮助解决,并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贷款担保。

    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一、本政策由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