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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7 01:57:02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兴城市招商引资的各项鼓励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招商引资积极性,结合兴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招商引资工业企业进入曹庄工业园区、高家岭石材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工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以外年纳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免收企业建设项目收费。工业园区以外年纳税100万元以内的企业,收取消防建设配套费3元/平方米,劳保统筹费12元/平方米,新型墙体材料基金4元/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各部门的服务性收费,只收取成本费。(免收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指:城市道路和公交场站配套费、水源建设费、消防建设配套费、人防建设费、劳保统筹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水资源费、河道维护费、价调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环保治理费)

    三、自招商引资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每年纳税50万元以上时,按纳税额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的20%给企业予以奖励。

    四、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每年纳税3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30万元/亩以上,从业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征地价款由投资方垫付,然后由市财政用企业税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按50%返还10个年度以内。对大型项目、特殊行业,政府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优惠。(本条与第三条不兼得)

    五、引进兴城境外项目,项目投产之日起年纳税超过50万元时,分别给引荐人和引荐单位按企业纳税额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20%给予5个年度的奖励。

    六、市内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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