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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07 01:57:06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五点一线的战略构想,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进程,全力推进沿海经济带建设,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建成我市经济发展的特区,成为全市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市政府为开发区进一步提供政策支持。

1、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辽价发[2006]26号文件规定,对开发区内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市财政承担。

2、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处理安全事故、办理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紧急公务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原则上不搞例行检查。非检查不可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经批准的,检查部门应与被检单位提前预约告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任何单位不许在开发区内设检查站点。

3、对开发区企业经营中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等行为,要遵循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原则上不作罚款处理。对确需罚款的,须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依法按最低线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应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未提供指导帮助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给予处罚。

4、不得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收费项目,不得收取各种协会、学会会费,涉企经营性收费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5、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与开发区无直接关系的会议,不得要求开发区参加。不得要求开发区企业参加各类会议,企业必须知晓的事项,可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转达。

6、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开发区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建立绿色通道,由专门人员负责受理一切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门受理送达、无偿全程代办、依法限时满意办结、全程跟踪监察的行政审批全程办理代理制。

7、由市开放办和审批办对工业区所有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发放保护企业绿卡,享受企业绿卡制度规定的待遇。

8、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开发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绝不能少收费、不收费,就不作为。要认真制定为开发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并确定一名领导作为专门联系人,负责落实。

9、由市监察局向开发区派出常驻机构,负责查办各种影响、制约和阻碍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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