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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四)

发布时间:2022-02-14 15:44:45

? 刘伯山  叶成霞

第二道程序:调解与仲裁。

剩下一百个矛盾如果继续激化,则就步入寻求调解与仲裁的环节。这要区分出两种情况,分为两条路径。

第一种情况是:属于同族之人产生的矛盾与纠纷,诉之于宗族的祠堂,交由族长和族老们来调解和处理。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徽州聚族居,最重宗法。”各个宗族都非常重视宗族的管理,定有族规,建有祠堂,人丁兴旺的宗族除建有宗祠外还会有支祠。如祁门县古溪乡黄龙口自然村是汪氏宗族的聚居村,现在的人口也只有七百多人,却保存有汪氏祠堂五座,即宗祠永安堂,支祠敦本堂、天合堂、中和堂和同善堂。这些祠堂既是宗族的象征,也是宗族执行管理的场所。各族都有由族众选举产生的族长,作为支派还会设有门长、房长等,他们具体地执行着宗族的管理。族人之间产生了纠纷,可以向祠堂投诉,既可口头反映也可递状纸,后者如笔者家藏的《黟县一都二图李家园汪氏文书》中之《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汪长龄向族老投告外甥余康龄状词》等;而祠堂一旦接受了族人的投诉,族长就会出面召集族老及其他中人来商议,从中予以调解。如《民国二十年五月[歙县]邵新喜等立和睦据》:

立和睦据人邵新喜与顺荣,缘属根同一本,叔侄之称,于年前为房内百万自愿卖与新喜之田一业,土名小墓尖。兹因百万年迈无嗣,继立顺荣承祧,为此田业致生口角。近因房内告化不幸年壮去世,未曾立嗣,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今凭中族排解,其田已出,不可挽回,其告化不幸,当以继嗣为先,是以经中族公同酌议,将顺荣次子继续告化一脉,所有产业进出账目以及门庭支应,一概归于顺荣暂摄经理,待其子成壮之日,再为交领,亲房内外无得异说,当念一脉流传,不愿争长论短,务要和好如初,此系两相情愿。恐口难凭,立此和睦一样两纸,各执一纸,永远大发存照。

民国二十年五月日  立和睦据人:邵新喜(押)、邵顺荣(押)

族长:百万(押)

房长:玉贵(押)、观有(押)、天明(押)、

小苟(押)、佛义(押)、祥勇(押)、

彩高(押)、元贵(押)

凭中:邵臣禄(押)、邵玉华(押)、邵顺祥(押)、

吴岳钟(押)、项德进(押)

代书人:毕雨旸(押)

这是叔侄二人因继产“田业致生口角”,“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今凭中族排解……务要和好如初,此系两相情愿。恐口难凭,立此和睦一样两纸,各执一纸,永远大发存照。”

第二种情况是:不同族之人产生的矛盾与纠纷,诉之于乡村文会,交由乡贤们来调解与仲裁。文会组织在传统徽州乡村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一种民间自发组织成立的文化团体,主要由担任“乡约”之人(约正、约副)、在家功名之人(进士与秀才)、当地致仕之人及口碑好的读书人构成,以“言规行矩、讲学明道、砥砺名节、宣布教化”为宗旨。文会平常的活动也只是定期聚会以研读经典、吟诗谈文等,一旦接受了投诉,则立马成为一个社会化的调解与仲裁组织。在徽州文书中,就有许多投诉于文会乡约的投状,如《婺源北乡诉讼与教育等文书》之《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潘银开具投状》:

具状人潘银开投为价业交清、凭唆赖讹、叩呈无厌、以慑强梁事。

被:主唆人查正忻、查三法;余唆人后补;讹赖人查洧忻。

缘地赖查洧忻曾于光绪卅年以祖遗长尾坦民田一局,央中立契,由缮推签,绝卖与身,契价两已交清,业亦交身耕种,经今五载,异议毫无。讵忻至今冬欲壑突萌,不念业已卖休,欲讹无间,率尔凭唆煽惑,诬价未清,擅自拥门,摇唇滋闹,逞凶坐赖,冀嚇图讹。窃思买业以红契为凭,价清悉填明于契尾;如真欠价,忻押岂肯从书?况业管五年,忻何置之不索?显明付楚,妄听唆讹,昧己瞒心,殊无理法,不得不叩贵约老先生尊前施行。

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日具

古代徽州人十分热衷于文会的兴办,举凡各地都有,有一村独办,更有诸村合办,皆为超宗族性和社会化的,由多个姓氏家族构成,如清代中后期至民国年间的黟县集益文会,参与的姓族达十五个;至民国,“文会”名称也有被“村董”替代。与之相关联,文会所接受的投诉也一般是或鸣族不能决的投诉,或区域社会化的投诉。文会的调解,也会形成文书,如《民国十九年十月[休宁]程炳进等立议合同》:

立议合同人海太房程荣福、程中文二人等,同子和房程炳发、程炳进二等,今因土名水竹坞,计山一号,坐落四址,东至程丐食母祖坟,为南至大路,西至大溪平降、北至大平降,此山两房众等子侄争论,凭公村董、中人、明保排解,登山定界,公分大房分归下山,东至方坵田头大石直上,南至路,西至大溪,北至大平降,四至归太房执管;和房归分东至坟南路,西至方坵大石,北至大平降,四至内归和房执管。嗣后两房子孙不得强竞,倘后乃房反悔,当日凭公议,罚大洋一百元,无容宽情,倘有内外人言,均是两房等名人一力承值,两(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合同存照。

民国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立议合同人:程炳进(押)、程炳发(押)、

程荣福(押)、程中文(押)

中见人:刘茂森(押)

地保:刘双林(押)

代书人:曹德钧(押)

对文会的功用与仲裁结果,古代徽州人总是予以充分认同,至少是会形成乡村社会的舆论导向,从而具有很强的强制力和影响力。对此,清代歙县人方士庹在《新安竹枝词》里就写道:“雀角何须强斗争,是非曲直有乡评。不投保长投文会,省却官差免下城。”歙县江村人江绍莲更是评述道:“乡居非就试罕至城府。各村自为文会,以名教相砥砺。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决,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藉以得其款要过半矣,故其讼易解。若里约坊保,绝无权焉,不若他处把持唆使之纷纷也。”

至第二道程序,剩下的一百个矛盾,至少有九十个得到了解决。

信息来源: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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