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伯山 叶成霞
到了宋代,中原客人与土著越人的融合已趋完成,传统的徽州宗族社会业已形成,社会风尚也为之一新,“尚武之风显于梁陈,右文之习振于唐宋。”对此,南宋罗愿在《新安志》中就写道:“其(新安)人自昔特多以材力保捍乡土为称,其后寖有文士,黄巢之乱,中原衣冠,避地保于此,后或去或留,俗益向文雅,宋兴则名臣辈出。”元代休宁学者赵汸亦记:“新安自南迁后,人物之多,文学之盛,称于天下。当其时,自井邑、田野以至于远山深谷,民居之处,莫不有学、有师、有书史之藏……故四方谓东南邹鲁。其成德达才之出为当世用者,代有人焉。”明嘉靖《徽州府志》记:“家多故旧,自唐宋来数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施,村落家构祠宇,岁时俎豆。”徽州的乡俗风气日益文雅,“比户习弦歌,乡人知礼让”,“礼仪之邦”形成。明代大儒汪道昆在《太函集》云:“新安自昔礼义之国,习于人伦,即布衣编氓,途巷相遇,无论期功强近、尊卑少长以齿。此其遗俗醇厚,而揖让之风行,故以久特闻贤于四方。”
“礼仪之邦”是南宋之后徽州传统社会的基本属性,其本身也构成了徽州乡村自治与治理的前提。对此,笔者曾发表文章指出:“它本身就内秉有法治与法度的精神,并以之作为了边界条件,相互内在呼应。由此而推进,徽州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遵循‘礼法兼治’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一整套的方法与步骤,一步步地化解着社会的矛盾与纠纷,有效保证了徽州传统社会千百年的稳定。”
乡村治理重在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与处理。矛盾的存在是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的,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就会有由矛盾而导致的纠纷。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重点不在于看它是否有矛盾的存在与纠纷的发生,根本在于要看它对矛盾和纠纷采取了什么样的解决方式与处理方法。对此,传统的徽州社会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样板。
设想徽州在某时某刻出现了一万个矛盾,将会产生一万个纠纷。由于徽州是“礼仪之邦”,“礼义之国,习于人伦”,乡俗醇厚,揖让风行,常态的礼先与辞让之风尚就会使日常产生的矛盾很少激化,一万个矛盾中至少有九千个在形成之初就得到了化解,由之而来的就是一万个可能发生的纠纷有九千个在萌发之初就得到了消解。这也就是“礼仪之邦”的前置优势和强大魅力。剩下的一千个矛盾激化了,徽州人也不是采取暴力、欺压等方式来解决,而是会激活一个产生于徽州社会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步入以下化解程序:
1.第一道程序:当事者凭中人协商,以议约的方式和解。
这是传统徽州乡村社会最为普遍和常态的人与人之间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方式,由此而形成的“议约”,徽州人还会诉之于文字,形成“文书”,以防“恐口无凭”。在目前已大量发现的徽州文书中,就有许多当事者凭中人协商以和解矛盾与纠纷的“合墨”“议墨”“和约”等。仅举黟县文书为例,有同门兄弟和解的文书,如笔者家藏《黟县一都二图李家园汪氏文书》之《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圣星同弟圣晃立合墨》,涉及到“承祖田地、屋业,各有阄单为凭”,今“托凭中……匣内捡出清查……两半公分,无得声说。今恐无凭,立合墨两张,各执一张”。有同门三家和解的文书,如笔者家藏《黟县十都横段韩氏文书》之《民国二十年八月十四日兄承来、弟承裕、嫂韩门汪氏三支立同合议墨》:“同堂酌议,阄分祖业”,“自今凭亲族面分后,兄弟各守各业,无口思悔,如有思悔者之期者,即将投族论理,鸣公究系。恐口无凭,立此合同议墨一样三张,永远存照。”有异姓两家和解的文书,如《黟县十都三图余氏文书》之《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余、俞二姓立议墨》:“立议墨余霞章、俞介初等,缘十都平坦头地方,二家祖塚余地毗连……此处二姓命脉所系,事同一体。今同议定,所有四至内地,二姓子孙永远不得加厝、加葬以及盗卖等情,倘日后有不肖违此议墨,听凭有分支丁执墨鸣官,以诛不孝。”有三姓三家和解的文书,如《黟县十都丰登江氏文书》之《清同治七年三月黄、方、吴三姓立议合墨》,涉及三姓人坟地开穴扦葬的大小位置问题,“托凭亲友相嘀……立此议合墨一样三张,方、黄、吴各执一张为据。”有多姓之间和解的文书,如《黟县二都四图胡氏文书》中,就有一份《道光四年七月胡社大、吴攀桂、江灶发、万周如、韩德众等立议墨合同》:
立议墨合同人胡社大、胡德来、吴攀桂、江灶发、万周如、韩德众、胡嘉容等,原有土名冷水堨,系吴姓通水灌碓之业,今有各姓田佃人等无水溉灌,多蒙邻人从中再四说情,两各心平,愿认堨费之资,其堨吴姓支各田人通水救禾。自今议定之后,永不得争论。其堨恐后洪水冲坏,言定各姓派费若干,其作水之时,轮流投次,不得倚强欺弱,如有此情,听从执此墨鸣公理处。各姓情愿,愿立议墨合同一样,每张为据。
道光四年七月日 立议墨合同人:吴攀桂(押)、胡德来、韩德众、胡社大、江灶发、万周如、胡嘉容、胡德浥、胡德沧、吴元湖、胡观如、胡罗九、胡贵福
再批:听从作水,愿收堨费钱一千三百文。
在乡村民间,因房屋“滴水”和建房阻路而导致的纠纷很多,安徽桐城“六尺巷”的故事是彼此让路的美谈。其实,类似的事例,在古代的徽州比比皆是,且还会形成文字依据,有凭中协商的议约。这在徽州文书中有大量的发现。仅建房让路的文书,既有同族两家之间的让路议约,如《黟县十都三图余氏文书》之《清乾隆六年七月余应纶同侄文积、文景等立议墨》:
立议墨余应纶同侄文积、文景等,原祖天值公遗存屋壹所,因梦仙将门前基地乙片,土名舒家园,卖与文景,于康熙五十四年竖造楼屋,东向墙外原存直路一道,二家通行。今因文景楼屋东向墙外竖造厨屋一间,二家合议,将原路改换与文景靠墙竖造厨屋,将文景厨屋外北向取地三尺五寸,转弯至东;东向又取地三尺五寸,至南大路,二家通行,永远无得争阻,如有异说,听自执墨鸣族理论。今欲有凭,立此议墨一样二张,各执存照。
乾隆六年七月十一日 立议墨:余应纶(押)
侄:文积(押)、文景(押)、文科(押)
保长:郭百先(押)
亲:卢汉清(押)、张宗于(押)
族:应兆(押)、应焕(押)、应联(后略)
又有两姓两家之间的让路议约,如《歙县二十一都六图汪氏文书》之《清道光十二年十二月汪起全、吴应祥立议合同》:
立议合同人汪起全、吴应祥,因大园坦地一业,历来各宅出入要路,目今吴宅情嘀改造,朝坦开门出入,但汪宅亦不得生端扦造,仍归原旧出入,两无异说。自议之后,两相平允,再不得生端异言,嗣后不遵,公议指名干罚。今恐无凭,特立合同两纸,各执一纸,永远存据。
道光十二年十二月日 立合同人:汪起全(押)、吴应祥(押)
凭中:汪明远(押)、吴兴隆(后略)
还有三家之间的让路议约,如《民国三十一年十月[歙县]吴清渭等立合墨》:
立合墨人吴清渭、凌正中、吴世福,因基地毗连,道路出入遵照旧章,故立合墨以杜后患事。缘吴世福于民国三十一年十月日买进吴清渭之三间楼房并厨灶全堂,其南边吴清渭之门亭与凌正中之基地均相毗连,于民国二年凌正中之父天顺与吴清渭之伯承元立有合墨,双方永远通行,今吴清渭已将房屋基地出卖吴世福,亦得凌正中、吴清渭之同意,仍遵照旧章,将此门亭作为永远通行道路,各方不得争执,欲后有凭,立此合墨三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农历十月日 立合墨人:吴清渭(押)、凌正中(押)、吴世福(押)
中见人:吴培元(押)吴世坤(后略)
一千个激化了的矛盾经过第一道程序的解决,至少有九百个得到了化解。
信息来源: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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