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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08-23 16:11:3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到盘锦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第二条  新建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分别在120O元/平方米和1500元/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特定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缴市、县(区)财政的土地收益,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给园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使用土地,由市、县(区)政府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  新建工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市、县(区)分享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予以奖励,第3年至第5年奖励50%。

    特定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自生产之日起1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市、县(区)分享部分,可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达70%的奖励。

    第四条  特定区域内企业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由市、县(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第1年每平方米补贴50元,第2年、第3年每平方米分别补贴40元、30元。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特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年内由市、县(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达5 O%的贷款贴息。

    第六条  特定区域内新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及许可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代办式”服务。

    企业委托经济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代办相
关手续,免交代办费。

    第八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区)受益财政按国外企业实际缴资额或域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牵动作用或较大影响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盘锦是一座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城市,蕴藏着无限商机。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战略的实施,为盘锦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也为海内外商家来盘投资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商机,我们将努力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千方百计降低投资者成本,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在相互合作中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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