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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和重点支持区域享受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0-10-18 13:31:34

一、税收减免

在重点发展和重点支持区域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财政返还

重点发展和重点支持区域上缴省的增殖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要产业建设。

三、项目贷款贴息

对重点发展和重点支持区域内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一般不低于项目贷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发生的利息额的50%

四、招商引资奖励

对重点发展和重点支持区域内的从省外、国外引入民间资金、金融资本和国外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节能的产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政府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单位项目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超过1000万美元的,引资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单位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100万元,每个园区招尚引资建立总额上限为400万元。

五、鼓励外贸出口

对重点发展和重点支持区域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对区内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品、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六、帮助融资并提供优先贷款担保

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引导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平台,拟定支持重点和融资模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七、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重点发展和重点支持区域内的多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重点支持区域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注:重点发展区域以2005年为基数,从2006年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区域以2007年为基数,从2008年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以上优惠政策摘自辽政发[2006]3号、辽政流[2007]847号和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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