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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10-08-23 16:11:22
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盘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实施特殊管理。在区内注册的企业将享受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并于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注册手续,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进行任何未经开发区管委会许可的检查、评比活动。 
  
    土地及厂房 

    二、工业土地优惠出让基准价格为150元人民币/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对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土地优惠出让价格。 

    三、开发区提供“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建有标准厂房供企业有偿使用(租金指导价格为100元人民币/平方米?年)。对符合上款所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优惠租金或缓交租金的待遇。 
  
    扶持政策 

    四、新办生产型企业, 自第一个经营年度起, 五年内将企业所得税中进入开发区财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新办其他企业享受三年奖励。 

    五、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可对项目区界内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建设作适当补贴。 

    六、鼓励区内生产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速技术改造或产品升级换代工作,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0-50%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在区内投资,从事研究、开发、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财政以一定数额的科技三项费用予以支持。 

    八、鼓励科技人员来开发区创业,可根据相关政策提供5-10万元的创业风险补贴,并对区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中介人奖励政策 

    九、外资项目的中介人,按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域外项目的中介人,按实际投资额0.3-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在资金到位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财政支付。 

    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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