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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10-18 13:31:00
    第一条  根据《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盘委发[2O07]6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特定区域,包括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盘锦辽滨经济区、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盘山经济开发区、盘锦精细化工循环经济示范区、盘锦食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以及其它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需经市园区主管部门认可后适用规定。

    第三条  规定涉及市本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并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第四条  规定所称投资密度,是指单位用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用地面积)。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确定企业用地限额(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密度)。在用地限额内,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超出用地限额部分,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特定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O0万元以上的工  业企业上缴财政的土地收益,扣除财综字[1996]1号文件规定提  取的土地业务费、  辽财综[2O04]667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辽财非[2O06]532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后,余额由受益财政金额返还给园区。园区可根据企业贡献,自主确定对企业的补贴数额。园区申请土地收益返还,需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地界址证明、缴费凭证及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3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办理。

    第六条  世界5O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使用土地,由地方政府根据企业的  贡献,  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县(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可给予企业相当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奖励。享受土地补贴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规定第三条税收政策、第六条收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新建工业企业申请所得税奖励,需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主管部门(国内投资工业企业)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办理。

    第八条  特定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O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生产之日起1 3年内可获得缴纳的增值税市、县(区)分享部分最高70%奖励(享受土地补贴奖励政策的企业除外)。企业享受增值税奖励的具体年限、比例,由受益财政确定。企业申请增值税奖励,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税收减免证明、厂址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主管部门(国内投资工业企业)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办理。

    第九条  企业申请市财政工业标准厂房租赁补贴,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厂址证明、厂房租赁合同、县(区)政府出具的资金配套证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租赁补贴资金,在市本级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在县(区)纳税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市财政补贴资金待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划拨。

    第十条  特定区域内企业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厂址证明向市经委申报,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审核确认,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财政贷款贴息,需凭市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县(区)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凭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证明)和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县(区)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贴息比例为50%,其它企业贴息比例为30%,但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市、县(区)受益财政的实际贡献,且单个企业2年贷款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贴息资金,在市本级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在县(区)纳税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口1比例负担。市财政补贴资金待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划拨。享受国家、省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规定第五条贴息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特定区域内新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厂址证明、市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O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厂址证明、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在市权范围内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对在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注册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在盘锦投资,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及许可手续,可委托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市经委(国内投资工业企业)、县(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代为办理。受委托单位应限时办结,并免收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O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申请引资奖励,需凭与用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引资协议,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外经贸局(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市经委(国内投资工业项目)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规定第八条不适用于本市负有特定招商职责和义务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具体政策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县(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规定不适用于中省直国有大企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关于程序方面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并贯彻执行。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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