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府发[2000]23号,2000年5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信保中心)负责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
第四条 市信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信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五条 市信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信保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市信保中心在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要报市经贸委和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八条 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为: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㈢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㈣会员缴纳的会费;
㈤申请省政府及国家经贸委给予支持的资金;
㈥其他。
第九条 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 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用于以下方面:
㈠业务费用;
㈡管理费用;
㈢提取准备金;
㈣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局、审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章程、市信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㈡负责筹备市信保中心的成立工作;
㈢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㈣聘任或解聘市信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㈤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㈥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㈦对市信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㈧办理市信保中心的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㈨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中心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市信保中心设在市经贸委,人员从市经贸委机关和下属单位调剂解决,少数确需的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三条 市信保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㈠决定市信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㈡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㈢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㈣制定市信保中心章程、市信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监管会批准实施;
㈤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㈥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㈦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㈧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㈨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㈩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四条 市信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市信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㈠全面负责市信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㈡向监管会提出市信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㈢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监管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㈤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㈥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承认并遵守市信保中心会员章程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市信保中心会员。其入会条件:
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㈢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经济效益;
㈣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㈤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㈥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㈦按会员章程规定认缴入会费;
㈧会员章程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会员要求退会的,可按会员章程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对象:原则上为信保中心会员,特殊对象由信保中心视情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㈡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㈢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㈣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㈤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㈥市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担保种类: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等经济合同的担保。 市信保中心不对外汇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规模:协作银行按照协议比例配备贷款。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采用何种方式由市信保中心与协作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范围:市信保中心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第二十三条 市信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㈠担保申请:企业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市信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㈡担保审核:市信保中心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或确认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㈢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市信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㈣签订合同:企业与协作银行签订主合同的同时,市信保中心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㈤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作银行对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企业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作银行向市信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信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向市信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0%以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信保中心根据担保种类的范围及风险情况,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贷款到期时,由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作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 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债权人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同时应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市信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市信保中心依法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
㈠市信保中心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㈡依法处理担保物;
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㈠协作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㈡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㈢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信保中心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为有效分散风险,市信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合同约定分担。
第三十一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企业在向市信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信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市信保中心业务操作上,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经贸、财政部门要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当被担保企业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市信保中心要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监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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