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本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荐在本市纳税且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奖励制。
市、县(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每年用于本级引进落户项目的奖励兑现。
第四条 对引荐市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嫁接改造本市国有企业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奖励;
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外来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
前款规定的项目投产见效后,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项目的投资),按项目同等规模要求,仍可享受减半奖励一次。
第五条 对引进金融机构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㈠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㈡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㈢引进运营资金或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引进市外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救灾捐赠除外)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后,由本市受益方按不低于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实际价值的5%给予奖励。
第七条 完成市政府招商引资任务的目标责任单位,依据市政府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单个引进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持引资协议(或项目合同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付款凭证、缴税凭证等文件,国内、市外资金向同级招商引资服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境外、国外资金向同级外经贸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招商引资服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
第十条 奖金分配方式:
㈠单位引资的,奖金全部归单位,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个人;
㈡个人引资的,奖金全部归个人;
㈢单位和个人共同引资的,奖金分配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㈣单位联合引资的,奖金分配由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㈠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
㈡垫资建设建筑工程项目;
㈢房地产开发项目;
㈣配套了商住用地指标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补助资金。
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引进资金为美元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2年3月11日印发的《关于对引进市外、境外、国外资金和技术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办法》(余府发〔2002〕13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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