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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7 16:06:0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了优化我市招商引资环境,培育合法、公平、良性的招商竞争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一致,经研究,现就统一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全市统一的招商引资政策。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在招商活动中,必须统一遵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和《新余市建设规费减免办法》(余府发〔2008〕37号)执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凡与市政府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停止执行。

    二、今后,各级政府(管委会)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必须按照合法、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涉及到土地价格问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自行降低土地价格或进行其他以地换商的行为。除光伏产业外,对外商企业进行的计奖比例,不得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在规费减免时,只能减免本级政府征收的部分。

    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对本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清理和修订,并于2009年1月25日前将清理和修订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届时,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招商局进行检查。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省政府令第119号、市政府令第6号的有关要求,在文件印发后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逾期不报备案的,视为无效。规范性文件施行二年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确需继续施行的,应当修订或重新公布。 

二○○九年一月七日

主办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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