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本市服务业的发展,努力形成与新型工业主导型城市和赣西重要的中心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优先发展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职业教育等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商贸餐饮、旅游、楼宇经济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大力发展会展、文化传媒、中介、社区服务等服务业。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在权限范围内减免建设规费;其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由养路规费专户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
对从事仓储、配送的物流企业,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供地,并实行与工业类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享受不低于本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地价优惠。
物流园区的用电电价在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
第五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第一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对新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的物流企业,第一年、第二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六条 总部设在本市的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实行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对于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电脑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总部汇总缴纳。
第七条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章 全力发展金融保险业
第八条 凡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注册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典当行、担保公司,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按100元/m2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九条 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章 创新发展信息软件业
第十条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软件专业,不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凡软件专业招生规模每年扩大30%及以上的,市政府将优先为其协调解决学生教学实习、毕业分配、困难学生补助等方面的问题;支持软件企业、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培养软件人才,发展应用型“订单式教育”。
第五章 积极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公办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确保全额返还给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县(区)政府、管委会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年增长,城市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30%。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 对留在本市创业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优先给予小额创业贷款,并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其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规定的,从市创新基金中给予贷款贴息。
第六章 改造提升商贸餐饮业
第十四条 鼓励商业服务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等新型现代商业业态,对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统一纳税。对突破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界限,通过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实行连锁和集团等规模化发展的企业,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除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外,经市政府同意,减半收取证照工本费、登记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对于发展连锁经营进行营业场所装修,费用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内未改变资产用途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按50%的比例减免。
第十六条 传统商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自身现有已建成房地产,其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者和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运作。
第十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统一核算企业,经市国税局批准,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对新办的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旅店业、餐饮业,前三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并将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排污费用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自行治污。
第七章 加快发展旅游业
第十九条 凡在本市投资新办的旅游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享受工业用水政策;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享受工业用电政策;旅游车队达到40台以上规模(30座以上30台,其它均为13座以上)的旅游汽车,经江西省旅游局、江西省交通厅认定后,免征客运附加费。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宾馆的模拟闭路电视费用,给予减免50%的优惠。
第八章 着力培植楼宇经济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国内行业20强企业,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新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定的补贴;企业本部因发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用地,并按最低标准收取建设规费;企业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予以一定的购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企业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开办的第一年,给予一个月的房租补贴。
前款所涉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其子女入学可任意选择市属公办学校就读。其本部人员中的香港、澳门同胞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临时住宿登记备案;台湾居民可简化办理居留手续,根据申请人需要可签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出入境。外籍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者可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
第九章 加快发展会展业
第二十三条 凡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或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其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并实行两路供电。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新余举办国际性的、国家级的会展活动,分别按每个国际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给予补助;对全市性的、展位超过500个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活动,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分别按2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者。
第十章 创新发展文化传媒业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鼓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前三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文化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地举办的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大力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对于在新余投资动漫产业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按照总投资额5%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且年缴纳税收在150万元以上的动漫游戏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并按其缴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一章 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
第三十条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扩大政府对中介服务的采购,积极在各级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首席会计师和决策论证机制,尽快将规划编制、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决策建议、政府采购等事项委托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对促进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避免重大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章 着力拓展社区服务业
第三十三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一年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五条 新办的社区服务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人员、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劳动就业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可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设立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从明年起,根据服务业对市本级财政财力增长幅度的一半相应增加基金数额。基金采取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国家和省里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投入等方式,重点用于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奖励范围、标准。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主体税种缴纳所在地的县(区)财政受益超过50%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低于50%的,由市和县(区)财政按实际受益比例分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主办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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