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增量投入,促进企业加大增量产出,实现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余府发〔2004〕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对企业用于新、扩、改项目建设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 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专项补助是指对企业实施新、扩、改项目建设给予的适当资助。
第三条 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㈡突出重点、择优扶强; ㈢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和鼓励加大工业投入。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实施了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新、扩、改项目,均可申报项目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
第五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工业项目的受理、审核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项目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使用范围包括: ㈠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项目与技术创新项目; ㈡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㈢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出口创汇型项目; ㈣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新、扩、改项目; ㈤实施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的示范项目; ㈥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管理创新的新上项目; 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绩优项目。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支持的工业项目投资额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其设备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50%; ㈡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工业项目,必须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项目需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的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资金已到位; ㈣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上年上交税金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且上年不欠税; ㈤申请项目专项补助的企业上年上交税金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且上年不欠税。
第三章 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项目贴息额以当年实际贷款额为计息标准,视项目预期效益情况,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0%、20%、30%、40%、50%的不同比例予以贴息,贴息期为一年。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工业项目专项补助资金视项目投资额度或实施效应,安排专项补助,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工业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㈠符合本办法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支出范围及条件的工业项目,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呈报以下材料,申请安排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资金: 1、《新余市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情况有关材料; 3、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以及合同项目的贷款额度和利息结算清单; 4、企业上年度上交税金税票复印件及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㈡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工业项目进行审核,拟定项目贷款贴息比例或项目补助金额,提出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㈢市政府对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的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予以审批,确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专项基金使用单位。
第四章 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项目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收到拨付的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应当加强对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接受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资助的企业,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或年底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项目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资金,企业不得将项目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对违规审核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对将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资金挪作它用的企业,全额追还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二年内取消申请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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