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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1 16:30:07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日

新余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 冲刺“工业1500亿”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主攻工业的创业热情,激励广大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形成支持工业加速发展的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奋力冲刺“工业1500亿”,加快建设新型工业主导型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工作的意见》(余发〔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中,组织实施冲刺“工业1500亿”,并为此设置完成任务奖、企业规模奖、企业贡献奖、出口创汇奖、信贷规模奖、节能减排奖、科技创新奖、名优名牌奖、物流争先奖、部门服务奖等十个奖项,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信贷规模奖、科技创新奖、名优名牌奖按《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核奖励坚持公开公正,突出实绩,奖优扬先的原则;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奖励实行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新余市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各责任板块,全市各部门及驻市中央、省属有关单位等。


    第二章 完成任务奖


    第五条 完成任务奖是为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省属市直板块等六个组织实施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的责任单位设置的奖项。

    第六条 授予年度完成任务奖的责任单位,要求当年其分别完成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主营业务收入目标任务。

    第七条 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省属市直板块等责任单位荣获完成任务奖的,分别奖励40万元(奖金为人民币,下同)、40万元、40万元、40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企业规模奖


    第八条 企业规模奖是为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主营业务收入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九条 授予年度企业规模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必须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等台阶。

    第十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新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1万元; 
    ㈡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3万元; 
    ㈢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奖励5万元; 
    ㈣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㈤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奖励15万元; 
    ㈥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的,奖励50万元; 
    ㈧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㈨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以上等台阶的企业,授予企业发展特别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四章 企业贡献奖


    第十二条 企业贡献奖是为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上交税金总额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十三条 授予年度企业贡献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台阶。

    第十四条 对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新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㈡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㈢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㈣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40万元; 
    ㈤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亿元的,奖励60万元; 
    ㈥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80万元; 
    ㈦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㈧上交税金首次突破2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㈨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㈩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十一)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10亿元以上等台阶的企业,授予企业特别贡献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五章 出口创汇奖

    第十六条 出口创汇奖是为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年出口创汇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十七条 授予年度出口创汇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出口创汇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创汇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其奖励标准如下: 
    ㈠出口创汇总额1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奖励5万元; 
    ㈡出口创汇总额1亿美元 (含)—5亿美元的,奖励10万元; 
    ㈢出口创汇总额5亿美元(含)—10亿美元的,奖励20万元; 
    ㈣出口创汇总额10亿美元(含)—20亿美元的,奖励30万元; 
    ㈤出口创汇总额20亿美元(含)— 30亿美元的,奖励4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出口创汇总额首次突破30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六章 节能减排奖

    第十九条 节能减排奖是为在促进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和防污控污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的重点用能企业及单位设置的奖项。

    第二十条 授予年度节能减排奖的企业或单位,要求其完成了当年度市下达的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并在以下方面为促进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和防污控污做出了突出成绩: 
    ㈠在实施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技术等项目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㈡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㈢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㈣在综合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工业“三废”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㈤在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和环保新技术实现大幅度减排、大幅度节能或大幅度提高循环水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㈥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了突出贡献的; 
    ㈦在淘汰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设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㈧在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节能减排奖每年组织评选5—10个先进企业和单位,荣获节能减排奖的先进企业和单位分别奖励5—10万元。

    第七章 物流争先奖

    第二十二条 物流争先奖是为在全市交通运输、配送配载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物流企业所设置的奖项。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物流企业,授予年度物流争先奖,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为: 
    ㈠铁路运输部门年货运到发总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3000万吨、5000万吨、1亿吨等台阶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㈡公(水)路运输物流企业对被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经营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㈢公(水)路运输物流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同企业同年度同时符合本章两个及以上获奖条件的,其奖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项。

    第八章 部门服务奖

    第二十五条 部门服务奖是为在全市扶持服务工业经济发展中做出了突出成绩的各部门及驻市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设置的奖项。

    第二十六条 授予年度部门服务奖的单位,要求其在以下方面为扶持服务工业和企业发展做出了突出成绩: 
    ㈠在推进企业项目建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帮助企业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的; 
    ㈡在工业项目招商、企业上市、企业融资、资产重组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的; 
    ㈢在解决企业煤电油运、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业人才引进培养等基础保障工作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的; 
    ㈣在为外贸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争得重大项目资金、解决贸易争端、体系论证、口岸建设、通关、检验检疫、退税、外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的; 
    ㈤在帮助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节能减排工作水平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的; 
    ㈥在帮助企业原材料采购、产品营销、产品质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贯标和创名牌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的; 
    ㈦在为企业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的; 
    ㈧在其他方面为工业经济和企业发展做出了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部门服务奖每年组织评选10个单位,荣获部门服务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


    第九章 考评程序


    第二十八条 新余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考评工作组,考评工作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外经贸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具体实施考核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各奖项考评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㈠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评企业或单位,填报相关奖项申请表,并附有关书面和证明材料,于次年元月底前,向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㈡考核: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考评工作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和分工,对有关参评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提出相关奖项表彰奖励的入闱名单;其中,部门服务奖由考评工作组组织全市规模靠前的100家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其委托代表)对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和参评部门服务奖的单位进行推荐投票,根据投票排序结果,提出10个部门服务奖的入闱单位名单; 
    ㈢评审: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拟定各奖项表彰奖励建议名单; 
    ㈣审定: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市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呈市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交税金总额系指上交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总和。

    第三十一条 凡参评企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完成任务奖、企业规模奖、企业贡献奖、物流争先奖、部门服务奖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奖项获奖条件的单位,同时授予奖牌(奖状),但其奖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项。

    第三十三条 获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单位(部门)所得奖金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功人员,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自定。

    第三十四条 依据奖励对象的情况,各奖项可按涉及的奖金数额,奖励等值实物。

    第三十五条 出口创汇奖在当年的外贸出口专项经费中列支,节能减排奖奖金在当年的全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信贷规模奖在当年市政府对银行的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科技创新奖在当年的科技三项费及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其它奖项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奖项的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监分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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