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基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1.国务院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国务院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3.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4.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5.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6. 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7.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四月三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二、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
(一)增值税方面: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a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c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a再生水、b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c翻新轮胎、d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6)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a)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b)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c)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d)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e)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a)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b)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c)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d)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e)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f)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8)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自2009年1月1日起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11)单位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2)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从事农、林、牧、远洋渔业等产业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目录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第3、第4条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能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通过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
(3)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第(3)第(4)条中,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8、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1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此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目录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车辆购置税方面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地税
(一)、营业税方面: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
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
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对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4)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如果该项股权不涉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对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6)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中国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根据国税办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取消审批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a)中文版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
(b)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
(c)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d)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委托国内受让方代办减免税手续的,还需提供经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9)、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1)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2)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由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6)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符合缔约国对方居民身份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我国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收入,在协定规定的时间内,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它税收方面
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减免权限报省地税局审批。
2、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可免征车船税。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
外籍个人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4、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内容
(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关税。
A、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a、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b、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c、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单独进口的)。
B、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a、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A款第a、b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2)条第A款第a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b、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A款第c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C、特殊规定:
a、凡五类企业超出本条第A款第b点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进口证明应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b、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直属海关凭上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设备及配套技术的免税审批手续。
(2)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A、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a、享受单位应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批准,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门从事产品或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
b、资金来源限于在投资总额内;
c、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但仅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也不包括船舶、飞机、特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B、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a、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按照本条第A款第a、b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与署税(1997)1062号文所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同。
b、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上述项目确认书及有关资料,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办理。
(3) 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批准后另行发布,下同)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发(1997)37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有关手续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范围及免税手续比照本通知第一条对五类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5) 符合本通知规定免税进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能擅自出售和转让。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而被替换的设备,如在本企业内继续使用,海关按监管年限进行管理,在监管年限内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可免予补税,否则应照章征税。
此通知发于1999年,现仍继续执行。文中所列的部分主管部门的职能有所调整,详情请向当地海关部门咨询。文中所提及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请参照当年适用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注:
1、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到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合作者均适用于台、港、澳、侨投资者或合作者。
2、除上述所列长沙市、岳阳市、湘西自治州的部分投资政策以外,其它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经济区域的投资政策未列入本手册。详情可向当地商务或招商部门咨询。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55号、国税发[2002]116号编写)
(一)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二)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三)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 四)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予以退(免)税的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八)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九)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十)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十二)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十三)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十四)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十五)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十六)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三、出入境管理政策
1、 外籍高层人才和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获得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F签证,或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申请次数不限。在中国直接投资额较大、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在湘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持居留许可或绿卡出入境无需办理签证手续。
2、凡在大陆设厂的台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获得5年以内居留签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凭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申请办理居留签注;为投资设厂先期来大陆考察、协商、签约及筹办人员,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函件可办理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
3、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可来湘定居
(1)在我省投资并且上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
(2)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并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出具证明的。
4、在我省三资企业工作的外省人员,暂住一年以上的,因业务需要需商务赴港澳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发函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核查后,依法审批发证。
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2)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3)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4)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5)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6)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7)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8)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9)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10)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11)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2)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13)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14)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15)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17)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8)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19)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20)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要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top>
服务外包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之一。为抓住服务外包产业由国际向国内转移、由沿海向内地转移的重要机遇,积极鼓励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
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我省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出口结构、促进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2、明确发展目标。以“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长沙市为中心,以3+5城市群为重点,辐射全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力争在5年内,全省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200亿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将我省建设成为环境友好、企业和人才集聚度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的承接全球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区域。
3、确定发展重点。以长沙市为全省承接服务外包的中心集聚区,以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为重点,支持和兼顾企业全方位承接境内省外各类服务外包业务,大力培育和壮大一批知名的本土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引进既能承接全球服务外包又可向我国发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巩固目前以日本为主的服务市场,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重点突破美国、欧洲市场,主动承接“香港接包—转包内地”业务,使香港尽快成为我省与国际服务外包接轨的战略据点。根据国际服务外包市场需求和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突出工程装备制造、信息通信、现代物流、创意产业、金融保险、生物医药、医疗卫生、广电传媒和远程教育等行业,重点发展物流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动漫制作、软件开发外包、研发设计外包、数据处理和财会核算等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提升我省服务外包能级,促进全省服务外包规模的迅速扩展。
(二)、聚焦重点区域,创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1、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内,规划建设一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进行认定。
2、优化空间布局。以国家级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和实施步骤,在土地、通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预留充分发展空间,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鼓励各市州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内建立外包产业基地,各有侧重地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效应。
3、加大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对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示范园区内由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4、支持鼓励示范园区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的有关公共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资金支持。
5、完善示范园区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高质量的数据通信服务。争取建设长沙电信国际端口,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稳定、多元化的网络服务。
6、引进国内外著名的服务外包园区专业开发商,参与我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设计规划、建设和招商,依托专业化开发商在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和招商的优势,加快引入一批国内外大型服务外包公司入园。借鉴国际先进服务外包基地的发展经验,从建设高水准、前瞻性服务外包所需要的基础设施要求出发,根据其产业发展进程,建设办公楼宇、生活休闲、健身娱乐设施等配套齐全的国际化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统筹考虑园区未来就业人口的流动、交通等需要,规划建设区内和区间交通系统。
(三)、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承接服务外包主体
1、开展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快扶持培育一批服务外包企业。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负责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
2、给予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对服务外包企业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大力引进境内外大型服务外包企业,特别要注重引进既能承接全球服务外包又可向我国发包的跨国公司落户我省,提升我省承接服务外包企业的层次和规模。支持鼓励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通过与境内外大型外包企业联合、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大型国际化外包企业。
4、支持鼓励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它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和软件企业,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并按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和资格维护合理成本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5、支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支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接转抵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7、支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主办或组团参加的国内外的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有针对性地举办和组团参加国际性服务外包论坛及洽谈会,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出国参展、参与项目招投标等市场开拓活动。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本土服务外包企业到国际发包量大的日、美、欧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寻找和加强与项目发包客商的交流,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8、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依法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业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9、实施服务外包品牌战略。选择一批规模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技术水平高、产品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的本土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市场资源、技术资源和资金资源等,实施重点扶持,打造湖南服务外包品牌,对企业开展自主服务外包品牌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品牌建设的支持政策。
(四)、加强教育培训,加快培养和引进服务外包人才
1、充分发挥我省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抓紧培训一批适应服务外包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服务外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造就一批具有服务外包创新能力的科研型人才。加强对全省服务外包人才需求调研论证,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目标和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湖南特色的以企业、院校和园区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职训、引进体系。在积极争取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同时,省、市州、园区应安排一定数额的支持资金,共同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依托我省教育优势,以长沙、株洲国家级开发园区为基地,建立以企业、院校和园区为主体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外包人才,由企业择优聘用。
3、重点支持承接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定制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我省服务外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渠道给予定额资金补助,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的资金压力。同时,积极研究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高端人才赴境外实训的政策措施。
4、支持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我省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积极引导鼓励高等院校完善并加强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培养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实用人才。对提供服务外包实用人才并在我省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且具备教育主管部门服务外包或软件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和渠道给予定额奖励。对国(境)内外相关外包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
5、积极引进海内外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将紧缺急需的各类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列入重点领域人才引进目录,构建供需互动的服务外包人才供给机制,创造条件解决其生活居住、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后顾之忧。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服务外包企业聘请国(境)外专家、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五)、完善配套服务,营造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省商务厅)。定期召开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研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2、设立湖南省产业转移引导资金,对服务外包产业给予重点支持。以省级引导、地方重点补助的方式,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外包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和投资环境,优化专业服务环境,逐步建立并完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开发与研究,鼓励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列为湖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可列入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在发挥我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作用的基础上,支持督促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点,集中受理对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的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诚信环境。
4、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投融资环境。进一步加强我省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优先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担保机制。推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为我省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鼓励风险投资、社会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海内外上市。
5、创造良好的外汇收支环境。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外汇管理政策辅导和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提供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外汇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购汇支出。
6、建立湖南服务外包信息网站。做好与国家服务外包网站以及全球大型服务外包企业网站的链接,宣传推介我省承接服务外包的人才教育比较优势、承接服务能力、产业规划、扶持政策和发展环境,扩大湖南服务外包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发挥海外留学生积极性,建立境外承接服务外包的信息网络,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
7、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和支持其在市场环境培育、行业规范制定、人力资源提供、信用资质担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8、建立快捷的出入境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中国籍人员,按规定给予商务出国(境)便利。对在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籍工作人员,按规定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件、外国人就业证件和居住证件。
9、加强统计服务。商务、统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服务外包统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服务外包发展趋势研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top>
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拉动力量。为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产业内移,促进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战略定位
1、积极抢抓发展机遇。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世界范围内以加工贸易为主要形式的制造业转移加速,国家加工贸易政策的重大调整、鼓励中西部地区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政策的实施以及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向中西部的迁移,给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带来了重大战略机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加工贸易对提高开放水平、加快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作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坚持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作为当前全省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任务、推进产业升级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推动,作为扩大国际贸易的重要渠道、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的重要途径来谋划,作为扩大就业、提升劳动者技能和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来落实。
(二)、明确总体思路、目标和原则,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1、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基础设施、功能配套设施和产业发展环境建设为保障,以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为主要载体,大力引导沿海地区加工贸易向我省转移,全面推进和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产业发展合作,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全省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200亿美元,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
2、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和园区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坚持加快发展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坚持发挥区域特色与提升产业优势相统一,着力承接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产业优势提升的加工贸易项目;坚持扩大加工贸易规模与推进转型升级并重,在积极引进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项目的同时,着力推动加工贸易向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升级。
3、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要在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整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重点。
发展方向:坚持大力推进产业招商,积极承接境外和沿海加工制造业转移,吸引“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际知名公司来湘兴办加工贸易企业。坚持突出提升优势产业,积极承接加工贸易配套产业转移,引导我省机械装备、钢铁有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电力机车、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配置生产要素,重点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以加工贸易方式扩大出口。坚持注重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加快纺织、服装、塑料、玩具、家具、陶瓷等产业发展,促进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区域布局:坚持从各市州实际出发,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着力突出特色,确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重点。产业转移来源地重点巩固“珠三角”,拓展“长三角”。充分发挥湘南三市的区位优势,将其打造为“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地。坚持面向“长三角”地区,加快推进产业项目对接。切实抓住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在“3+5”(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城市群重点承接和发展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加工贸易,积极吸引研发、营销、服务等环节的转移。
(三)、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措施
1、切实加强口岸大通关平台建设,营造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各类口岸的开放,逐步形成“一二类口岸齐全,水陆空运输方式配套”的口岸开放体系。加快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构建联网监管和联网服务一体化的“大通关”信息平台。对B类以上企业全面推行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实现网上申报和在线服务。
积极推进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海关合作,搭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区域快速通关平台,积极扩大适用范围。疏通转关运输渠道,将我省纳入粤港澳快速通关系统,实现湘港澳无障碍通关。实行转出地资格直接确认,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湘后予以支持办理相应的海关管理类别;允许转移企业将原进口设备结转到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检验检疫部门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检验检疫合作平台,积极推动建立检验检疫区域合作机制,促进出入境货物快进快出。对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进料/来料加工贸易,降低收费标准,避免重复收费。对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同时,适度放宽首件检测、型式试验的审查条件,给予一个时期的“待定”整改期。对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试生产出口企业,适度放宽注册许可的前置条件。
加快申报和筹建新的海关、检验检疫办事机构。在全省开放度较高,海关、检验检疫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申请增设海关、检验检疫办事机构,方便企业就近报关报检。争取2008年9月底以前在永州设立可现场办理报关报检业务的监管点。努力争取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支持,逐步在长沙、娄底、湘潭、益阳等地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目前采取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派业务骨干,辅助岗位由地方政府聘请协管员、协检员的方式解决。 2、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完善物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近期重点建设好长株潭、岳阳、衡阳等区域物流中心,积极引进和培育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出省通道建设,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加强与沿海地区物流枢纽的协作,进一步提高口岸大通关效率,降低通关费用和时效成本。由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商务、经委、交通、铁路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加强协调衔接,开辟“铁海联运”、“江海联运”线路,开通长沙至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铁路“五定班列”,并逐步增加沿线停靠站,扩大“五定班列”受益面。增开我省主要港口“内支线”班轮和“五定班轮”,扩大与沿海港口“海轮”对接范围。加快港澳直通车指标管理改革,充分发挥港澳直通车方便、快速、直达的优势,使之成为我省运输高货值、高时效性要求货品的主要运输工具。
围绕增强本地配套能力,大力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产业,培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发挥聚集效应。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专业市场,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生产资料市场,提高省内采购率,缩小企业采购半径,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3、加强载体建设,创新承接方式。切实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相关政策,高水平、高质量建设好郴州、益阳、岳阳和永州等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重点加强承接地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配套能力建设。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向商务部申报新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在全省先选择10个县作为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县,重点扶持其承接平台建设。
在全省选择认定一批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支持其加强基础设施和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和智能化楼宇厂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在园区投资兴建产业转移项目标准厂房。
加大特殊监管区建设的推进力度,在加快建设好郴州出口加工区的同时,积极申报建立长沙、岳阳等新的出口加工区,申报郴州出口加工区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建设好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为我省企业提供保税物流和“入区退税”的政策服务,解决加工贸易企业结转货物“境外一日游”的问题。
大胆探索承接产业转移的新方式。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管理市场化、企业化。鼓励重点承接市、县探索与沿海地区在我省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
4、加强用地统筹,确保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坚持把加工贸易落户项目用地,作为全省建设供地的保障重点。加强用地指标统筹,每年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中预留15%,专项用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建设。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充分利用荒地、丘岗地及现有各级各类开发园区的存量土地,以及城乡各类闲置土地、厂房,用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
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省内留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加强加工贸易专业队伍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级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人员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加工贸易工作队伍。各级领导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带头学习加工贸易知识,加强加工贸易研究,掌握加工贸易政策,提高管理加工贸易的业务水平。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以就近转移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优先组织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大中专技校学生就近到产业园区就业,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加工贸易专业课,鼓励产业园区自办职工技术培训学校,鼓励通过校企联合和订单、定向培训等形式,为落户企业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
6、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大力营造良好的产业承接环境。
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授予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审批权,并逐步下放到加工贸易企业落户较多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认真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所有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办理事项,都要规范程序,明确时限。在手续齐备情况下,实行加工贸易审批、备案、变更当日办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办理所有的项目审核手续,都不得在法规政策规定以外向加工贸易企业强行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工作中,要坚持把重点放在引进产业项目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加大产业型项目推进力度。对产业型项目在用地以及路、电、水、煤、气等设施配套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7、强化和完善政策配套,加大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省财政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引导资金,2008年适当安排,纳入2009年预算安排,今后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扶持承接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活动,鼓励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扩大进口,奖励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州也要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引导。
税务: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征、免、抵、退政策的执行和服务职能,主动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系沟通,提供税收政策服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享受所得税减免、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等政策。
金融:开辟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信贷“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放宽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转移企业,利率可按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建立省、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为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保险:重点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落户加工贸易企业优先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优先满足信用限额;安排理赔绿色通道,实施预赔或快速理赔;支持中小配套企业集约投保,在信用保险项目下提供融资便利。
外汇:对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用汇,优先满足出口加工企业的需求;改进专业外汇账户管理,提高用汇审批效率;切实提供核销便利,鼓励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抵扣核销;弱化前台审核,强化事后监督。
(四)、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成立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商务厅),处理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加工贸易部门联席会议,主要就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有关工作和政策措施进行协调,解决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落户问题,及时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2、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于引进的产业转移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1000—5000万美元的,奖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经费10—2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经费30—5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从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承接地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人,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定为企业所在地市州长、县市区长工作联系点,指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对口联系,明确专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在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省商务厅、长沙海关要建立省级加工贸易重点企业、重点园区联系制度,加强跟踪服务。
4、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制订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和措施。郴州、岳阳、益阳、永州等市作为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要坚持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作为重点来抓,并配备副职具体负责。省商务厅要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全省承接产业转移招商、促进加工贸易出口绩效的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每年都要对市州、对园区下达考核目标,在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各地对相关工作部门以及园区和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促进工作和责任的落实。
5、建立督查机制。省发改委、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支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具体措施。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季度负责对有关部门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七、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一、办理确认书的权限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由省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独资、增资项目由商务部出具,限额以下外商投资独资、增资项目由省商务厅出具。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湖南省部分的项目,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二)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由发改委出具,新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和增资项目由商务部门出具。
二、办理确认书需要的材料
1、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改委或商务(招商)局的书面申请;
2、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3、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4、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附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附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七份(进口设备清单样式可在湖南省投资招商项目网、湖南省商务厅网站上下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确认书的变更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市(州)发改委或商务局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省发改委或省商务厅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省发改委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须由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批准变更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办理。
四、其他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或增资额;
“项目用汇额”为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自身建设进口设备、技术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汇总额度;
“项目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所列明的全部进口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
(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律采用A4幅面纸张印制。如清单的页数超过1页,请勿将清单表装订成册,且项目单位须在每页清单表上加盖印章,由市(州)发改委或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也须在每页上加盖印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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