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税制,公平税赋,改善投资环境,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规定作了新的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1.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3.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5.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三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7.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四月三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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