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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2-05 12:44:11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和运输条件、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并按照对当地的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需要由中方供应的燃料和原材料,由物资部门优先组织供应。

  2、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经银行审核,可以优先贷放。

  3、外商来我省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免领进口许可证;开展补偿贸易业务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代征税。

  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场地使用费5年至10年,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至15年,举办开发性林业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费20至30年。

  5、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6、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出、调入外汇,可通过省内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利润汇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员的正当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行余缺。

  7、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批准为以产顶进的,在国内销售可以收取外汇。

  8、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

  9、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外商在我省投资所得到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

  10、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

  11、对推荐、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并取得成功的推荐人、介绍人(不含直接从事吸收外资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按外商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12、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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