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10年9月15日讯) 今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草案规定,台湾同胞子女可到我省接受大学、中学和小学教育。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申请参加法律职业、医师、建筑师、价格鉴证师等有关资格考试和从事相关职业。
可以个体户形式来湘兴业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我省累计批准台商投资项目1943个,引进台资39.2亿美元,台资在湖南引进外资的规模和总量中排第二位,湘台经贸交流不断加强。
为鼓励台商来湘兴业,草案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台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农业和居民服务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工商登记。
草案还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可以实行项目审批代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机构为台胞代理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代理费。
可获土地承包经营权
台湾同胞还可以在湖南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草案明确,台胞来湘投资种植、养殖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入股或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案对台商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了原则规定,除可比照适用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为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认可台湾地区学历
为了让台湾同胞安心在湖南投资兴业,草案规定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在生产、生活消费或者接受服务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和企业同等待遇。
草案规定,台胞来我省参加资格考试,或者从事相关职业需要学历证书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高等学校学历。台胞可以持台湾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
台湾同胞乘坐直接入境航班至我省的,可以在机场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签注。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因从事经贸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续。 (本文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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